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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破案的两个基本规律
侦查破案活动中有两个最为基本的规律:一是案件构成要素决定侦查方法的规律;二是犯罪暴露程度和侦查整体能力决定侦查效果的规律。由于这两个规律都涉及案件构成要素,因此在阐释这两个规律之前需要对刑事案件构成要素加以论述。
就典型的有被害人的故意犯罪而言,可以从两个视角对犯罪案件构成要素进行考察:从犯罪发生发展的角度考察,犯罪案件是一个动态的演进过程,至少包括五个环节或阶段:犯罪思想基础及诱因的驱使;犯罪动机的形成;犯罪预备活动;犯罪实施;实施犯罪之后的相关活动。这是犯罪案件的动态构成要素。从犯罪实施环节作横向的静态展开,犯罪案件至少包括九个方面的要素: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时间;犯罪空间;犯罪工具;犯罪手段;犯罪痕迹;犯罪遗留物;犯罪带离物。这是犯罪案件的静态构成要素。案件构成要素决定侦查方法的规律
案件构成要素决定侦查方法的规律,其有两重含义:一方面,侦查破案的方法不是随心所欲、任意实施的,除了受程序法和证据规则的限制外,从侦查业务的角度讲,特定案件构成要素决定着可以开辟的侦查途径以及可以采取的侦查措施和手段———即侦查方法。另一方面,侦查破案的方法也不是杂乱无章、难以捉摸的,侦查人员可以循着案件构成要素一步一步地展开侦查,依据在案件构成要素方面所获取的信息与证据开辟相应的侦查途径,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和手段。
侦查破案的动态过程,从侦查业务角度而言,通常要经历收集情况、分析案情、查找犯罪嫌疑人、证实犯罪嫌疑人这几步核心工作,每一步工作都与案件构成要素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1.侦查的启动以案件构成要素为起点。
犯罪案件有其相对稳定的构成要素,犯罪行为人在作案过程中及作案前后总会在若干要素方面有不同程度的暴露,侦查活动的开展,正是以对犯罪行为人在各个要素方面所暴露出的蛛丝马迹的收集为起点的。
2.案情分析以案件构成要素为对象和依据。
案情分析环节,分析的对象是案件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分析的依据也是案件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即把未知的或不太清晰的案件构成要素方面的情况作为分析的对象,把已知的或比较清晰的案件构成要素方面的情况作为分析的依据。案情分析的过程中,依据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案件构成要素可以环环相扣地互为分析的对象和依据。